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6-02-06 14:29|来源:中国乡村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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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运行方式和议事程序,促进自身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关分支机构的要求和《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协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基金和代表机构)的管理。

  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织基础,组成部分,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部署、科技发展趋势、学科发展需求及自身发展需要等设立。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经协会批准设立的二级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下不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设立分支机构严格执行国家民政部全国性社会团体有关分支机构文件要求,严格执行《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章程》规定和程序。

  第五条 分支机构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设立党的组织机构,开展党建活动,接受协会党组织的领导。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有中国乡村发展协会字样,开展活动应当使用规范全称。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和活动要根据协会的宗旨,按照协会章程聚焦协会服务助力“百千万行动”,在本业务范围内认真履行分支机构职责。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分支机构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学术交流,研究制定学科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家政策、科技规划、科研和技术攻关等的智库咨询;

  (三)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

  (四)领办和承办协会“百千万行动”项目,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志性活动,创建品牌项目和开展人才培训工作;

  (五)根据相关规定和授权,举荐优秀科技工作者和推荐优秀科技成果;

  (六)积极发展协会会员,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积极承担协会等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九)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依据专业领域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上述活动。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九条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设立条件:

  1.符合协会业务工作发展的需要;

  2.拟设立分支机构不与协会已有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重叠或类似。

  3.发起单位业务范围与全面乡村振兴紧密契合,与设立分支机构主体业务紧密契合。重点依靠协会有效任期内的常务理事(含)以上单位作为主要发起单位。

  4.名称规范;有规范的名称,即:中国乡村发展协会XXX专业(工作)委员会,名称应当与业务范围相符。

  5.发起单位必须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单位,在业内有较强的公信力、影响力,具有支持分支机构日常运行、实施项目、开展活动的经济实力。

  6.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开展相应的业务活动;

  7.有固定的住所;

  8.有合法和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

  9.分支机构组织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形成稳定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须提交的材料:

  1.发起单位向协会秘书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书面申请;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4.筹备组专家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不予设立:

  1.与协会宗旨、业务范围不相符合的;

  2.与已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近的;

  3.无明确学科、专业或业务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区划名称或带有地域性特征的;

  5.外文译名与中文名称不一致的;

  6.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设立分支机构一般应履行的程序。

  (一)组建分支机构的联合发起单位不低于2家,应为协会会员单位,由发起单位向协会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申请;

  (二)协会办事机构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查、协调,报秘书处初审通过,填写《分支(代表)机构申请表》和《分支机构拟任负责人情况表》,报会长、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同意后,启动筹备工作;

  (三)分支机构根据筹备实际情况提出审核申请(筹备期限三个月),秘书处根据设立分支机构条件评审合格后,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正式发文批复启动工作;

  (四)分支机构根据批复,正式提交《分支机构登记表》报协会备案。

  (五)向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以委员会为基底,组织架构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处成员。其成员由发起单位商议组建,自行配置、自行管理,在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及专业领域专家组成,人员应精干务实,有广泛代表性,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经委员会选举产生,由中国乡村发展协会聘任。

第五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组织论坛、展览、展出等大型活动、培养发现人才、推进农业科技进步。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协会年度检查及考核。

  分支机构年度工作计划须协会秘书处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未经协会同意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开展。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主办的各类活动须向协会请示报告,批准后,方可用章,对外发文。对外开展合作事项须由协会统一或者授权签订书面合作协议。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会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以收定支、自负盈亏。分支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支出应按照先预算、后开支的原则进行。相关合法收入由协会统一收取,并出具相关合法票据。

  第十九条 以分支机构名义举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必须纳入协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不得进入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依据统一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分支机构发展的单位会员交纳的会费,70%额度用于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支出,30%额度用于协会会员服务业务公共支出。

第七章 变更和撤销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名称、主要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建立分支机构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警示告诫谈话、责令整改、撤换主要负责人、暂停其活动等措施进行纠正;对不按要求纠正的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名称开展活动的;

  (二)违规开展创建示范和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

  (三)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的;

  (四)非法刻制印章或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擅自开立银行基本账户、财务收支未纳入学会统一账户管理、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七)未经协会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八)连续两年未开展活动或不发展会员的;

  (九)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或不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须报协会理事会研究批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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