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乡村发展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Rural Development ,缩写为CARD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支持和参与国家乡村振兴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参与、推动和服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全面发展,凝聚团结会员,协调动员社会力量,为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支撑为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力量。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农村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整合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资源,围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中心任务,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和乡村治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开展产业、人才、医养、科技、文旅、信息、能源、生态环保、农产品流通等领域的乡村发展工作;

  (二)组织开展乡村考察调研、理论研究,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标准制定,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评估、项目评审、年度交流等工作,开展政策咨询;

  (三)联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研究机构和宣传出版、网络传播单位,在三农工作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组织讲座论坛,示范推广新技术、新成果、新模式;

  (四)协助开展乡村人才建设等工作,组织乡村发展相关领域人才培训和专家下乡等活动;

  (五)组织和参与国际、国内农村发展领域的交流合作活动,受政府部门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活动;

  (六)根据政府委托,建设三农工作相关数据库;

  (七)承担政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符合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三)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五)在本协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能力;

  (六)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个人会员入会须经1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请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报请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

  (十)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人选;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批准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依法、依据本协会章程行使监督权,对本协会重大决策及相关重要活动承担监督指导义务。

  (一)监事的产生。本协会设监事3名。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一般为5年,期满可以连任。

  (二)监事的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协会宗旨,遵守协会章程;

  2、热心协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3、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4、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5、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或与协会有利益关联的人员和协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1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有权或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协会违法违规情况;

  4、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5、监事应认真履行回避相关要求,不得与协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6、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本协会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每年不得少于2次;

  (五)本协会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监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须超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六)本协会监事会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七)本协会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本协会章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根据发展需要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内部开展工作的机构,根据本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51222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