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发展协会 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6-23 19:19|来源:中国乡村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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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秉承习近平总书记“中国要强农业要强,中国要美农村必须美,中国要富农民必须富”的理念,在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下,协会牢记初心使命,以服务乡村振兴,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服务农业高质高效、农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促进“三农”全面发展;服务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共同富裕“三服务”以及助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建设农业强国;助力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助力促进乡村文明建设;助力提升农民素质“五助力”为工作方针,以“百千万行动”为抓手,紧密围绕会员管理和服务开展工作。

  为明确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加强对会员的管理,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按时交纳会费;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  会员入会的条件与程序

  第三条 协会对会员分两类、四个级别进行服务管理

  两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是指:以单位名义加入协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组织。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加入协会的会员。

  四个级别为:特邀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普通会员。

  第四条 会员入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单位会员:支持乡村振兴事业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

  二、个人会员:热心乡村振兴事业,关注乡村发展的企业家、专家和学者等有关人士,经申请批准,可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三)有加入本协会意愿,拥护本协会章程;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五)在本协会业务范围或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和能力;

  (六)从事或关心、支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

  (七)在法律层面无失信和不良记录者;

  (八)1-2名协会理事推荐;

  (九)会会员,须一次性收取5年会费;

  (十)特邀副会长优先从常务理事单位会员中筛选,重点考虑央企、国企、行业龙头企业及国家级大型乡镇企业,或具有国家和地方行政部门或行业协会批准的资质认定,或企业带头人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或受到国家荣誉表彰称号;为推动协会建设和发展做出实际突出贡献的,在会费基础上,为协会提供限定性或非限定性捐赠。

  (十一)协会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阅读并认可《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章程》、《中国乡村发展协会会员服务管理办法》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提供以下申请文件:

  (一)单位会员

  1、按协会要求填写有关入会申请登记表;

  2、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情况简介;

  4、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2、所在单位证明、个人有关身份的证件复印件;

  3、个人简历;

  4、书面推荐函,须经1-2名本协会会员介绍;

  5、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入会的审定

  根据申请会员类别,提交入会申请材料,经会员服务部审核通过后:

  (一)普通会员入会:报常务副秘书长审批;

  (二)理事会员入会:报常务副秘书长审批,可先行入会,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常务理事会员入会:报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可先行入会,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

  (四)特邀副会长入会:报常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批,提交会长办公会审定,可先行入会。经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四、入会的通知

  向符合入会条件,申请材料齐备的申请人发出《入会通知书》。

  五、会员证书的颁发

  凭会费收据,协会秘书处委托会员服务部向其颁发会员证书或牌匾。

第三章  会员会费

  第六条 会费标准

一、单位会员

(一)普通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二)理事单位会员,每年4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100000元;

(四)特邀副会长单位会员,每年200000元。

二、个人会员暂时不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会费由协会秘书处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协会会费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大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会费的使用

  会费的使用坚持厉行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其主要用于: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协会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费用;

  (二)为会员提供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以及协会日常工作管理费用等支出。

  第九条 会费交纳和续费

  一、会员服务部以邮寄或通讯形式向会员发《会费交纳通知书》。

  二、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会费交纳手续。交费日期即为入会日期。

  三、会员有效期满后继续申请会员资格的,应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续交五年会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内容

  第十条 坚持面向会员,搞好服务,提高质量,确保满意。根据会员级别,会员可享有以下服务:

  一、普通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一)受邀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通过网络、文件等形式提供国家乡村振兴政策法规信息;

  (三)受邀参加协会组织的论坛、展会、培训及经验交流等相关活动;

  (四)取得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正当愿望与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免费获得协会会员证书及牌匾。

  二、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普通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协会以下服务:

  (一)受邀参加理事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二)参阅协会工作简报;

  (三)获得专项乡村振兴项目指导、专业知识培训和项目考察;

  (四)受邀参加国内外“三农”经济考察活动和学术交流、合作及协会评选表彰活动;

  (五)获得产业开发、资金筹措、科技应用及项目合作等方面洽谈协调服务;

  (六)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经批准后可出据信函,协调相关单位和政府;

  (七)优秀项目、重大活动可在协会官方网站发布、转载、宣传推广,推荐评选先进单位。

  三、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协会以下服务:

  (一)协会领导可应邀考察企业或相关项目;

  (二)协会领导可应邀出席会员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

  (三)根据单位开展项目、会议等活动情况,上报国家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部等领导机关,并协调邀请相关领导参加出席相关活动;

  (四)受邀参与建设国家“三农”工作重要智库及相关数据库;

  (五)受邀参加“三农”工作领域讲座论坛;

  (六)推荐参加国家级评选表彰。

  四、特邀副会长单位会员服务内容

  除享受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所有服务外,同时取得协会以下服务:

  (一)参加或单独组织授牌仪式;

  (二)其主要活动在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和宣传;

  (三)推荐承担分支机构相关工作;

  (四)受邀参加协会组织评估、项目评审工作;

  (五)受邀参与促进国际、国内农村发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重大项目;

  (六)根据单位会员开展的项目、组织的活动情况,协会主要领导出席,邀请国家乡村振兴局领导、农业农村部领导、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相关活动;

  (七)协调相关单位会员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和科技研发;

  (八)优先承担或牵头协会乡村振兴“百千万行动”,承办和联合举办全国性论坛、展会。

第五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一条 理事以上级别的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单位行使会员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提出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名单,理事大会或常务理事大会确认。

  第十二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如需更换会员联系人,应向协会提出书面更换申请和推荐继任人选名单。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二、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继承,其余单位另行申请加入协会。

  三、单位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其余单位会员代表、单位联系人、单位通讯方式、办公地点变更等情况,应自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协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只作为协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活动管理。依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为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协会的健康发展,协会会员以协会名义在外开展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项目、工程、启动仪式等活动的要求:

  一、会员在外开展工作,需提前20个工作日向协会的会员服务部报备;

  二、书面形式的请示内容,包括: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等方面以及其它相关材料;

  三、未经协会批准,会员一律不得以协会名义给予活动或人员冠名,进行媒体宣传。

第六章   会员退会与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

  一、自愿退会: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可自愿退会;

  二、自动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超过3个月不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超过1年不按要求参加协会活动且无正当理由;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三、强制退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

  (二)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未经协会书面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或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情节严重的;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或机构依法被撤消;

  (五)其他严重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等行为。

  四、会员因以上各种原因退会后,应交回会员证书和牌匾,理事以上级别会员还需交回理事证书、常务理事证书等。已缴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会费不予退还。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个人和单位会员资格随即丧失,单位会员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副会长、常务理事或理事资格也随即丧失。

  第十七条  会员违规处理

  一、会员如有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三款行为,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在理事大会闭会期间,可由会长办公会先行处理,后经理事大会审定。

  (一)警告;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对所受的上述三、四处分不服的,应在10日内向协会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其在协会的职务相应暂停或取消。会员超过上述规定期限不申请复议的,则丧失复议权,处分决定即生效。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第六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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