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发展协会理事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6-02-06 14:13|来源:中国乡村发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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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促进“中国乡村发展协会” 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理事会规范管理和有效运行,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赋予的理事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相关政策及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组织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组织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成员人数出现空缺,低于本届理事初始总数1/3时,须按照程序进行补选。

  经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组织领取薪酬。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当书面通知本组织,报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三条 本组织理事会坚持党的领导,在各项工作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本组织依法依规依据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实现宗旨使命。

  本组织理事会支持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党的工作,接受党组织监督。

  本组织理事会实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变动、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应当充分听取党组织意见,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四条 本组织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被选举为本组织负责人的权利,对议决事项提出质疑或反对意见的权利;

  (二)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三)查阅理事会记录和本组织财务会计报告,提出质询并要求作出说明和限期改正;

  (四)理事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本组织理事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遵守章程,遵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组织及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组织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组织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二)为本组织协调、链接资源,帮助筹集公益资金、申报公益项目、加强队伍建设,促进本组织及理事会健康有序发展;

  (三)仔细审读本组织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积极为本组织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保守本组织秘密,未经理事会许可,不向外发表事关本组织核心利益的信息,维护本组织社会形象。认真履行回避相关要求。不与本组织发生违规关联交易或履行关联交易公开义务。

  第六条 本组织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

  (八)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九)制定重要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七条 本组织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组织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组织会长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组织《章程》规定为本组织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本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组织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 本组织会长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遵守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三)组织研究本组织的发展目标、方针和发展战略;

  (四)按照权限和程序决策,做到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

  (五)自觉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六)履行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 本组织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秘书长(或执行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贯彻落实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

  (三)负责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负责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工作;

  (五)负责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六)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本组织理事会每届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本组织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本组织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会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本组织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章程的修改;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十三条 本组织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表决并形成决议。涉及人事、章程修改、终止等重要事项的议题,应采用票决制。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四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组织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五条 本组织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理事会议的届次;

  (二)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

  (三)出席理事名单;

  (四)会议议程;

  (五)理事发言要点;

  (六)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六条 本组织监事会成员(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本组织设立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决定分支机构、地标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定重大活动包括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经费收支预算、决算;决定名誉、荣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制定重要管理制度。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组织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联名,可以提议罢免本组织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成员。罢免提议应当书面提出罢免理由,提交理事会表决,须有全体理事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罢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理事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本组织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提议下,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提起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对理事会罢免动议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第六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组织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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